受理破产和宣告破产不是一回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出具破产受理裁定,准予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进入破产程序以后由管理人清理破产财产债务,在债权人会议上予以报告而破产宣告其实就是“破产清算”宣告,是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始,此时的债务人才真正进入我们平时所说的“破产程序”破产清算。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中的第38条对债权人债务人对法院破产裁定的异议处理有所规定在破产宣告后的10日内,他们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会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然而,原破产法中并未明确说明对此类申诉的权利,这曾导致实践中的一些困扰规定的出台,明确了在有异议。
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2破产案件诉讼费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
法律主观1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后,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该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申请的不受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损害债务人的商业信誉等合法权益,也可以防止债务人假借破产之名逃废债务,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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